重庆对两类主体开展履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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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两类主体开展履职评价
本报讯 重庆市财政局近日明确,自7月10日起,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开展履职评价,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据了解,重庆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重庆市对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
《重庆市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包括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具备评审相关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的专业知识;评审期间服从现场管理,恪尽职守,不擅自与外界联系,不在评审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遵守现场纪律;评审时仔细阅读采购文件,准确理解采购文件要求,打分认真、客观、公正;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对供应商投标(响应)判定为不合格投标(响应)或者对供应商报价判定为无效报价时,详细说明理由;按照规定不接受投标(响应)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响应)文件不一致澄清或者说明,不接受供应商口头澄清,不接受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澄清或说明;配合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等18项具体评价指标。
《重庆市对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包括代理机构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及配套的评审环境;保障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督促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独立评审,及时纠正和制止倾向性言论等违法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禁止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审现场;认真核对评审结果;采购文件编制规范、完整;采购文件中评审方法和标准符合规定等16项具体评价指标。
重庆市财政局在“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建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管理”端口。采购人、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该端口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的工作情况逐项打分评价,并由监管方和采购人对履职评价结果进行合理运用。采购人、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不得作虚假评价。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评价工作的,系统不再允许提交评价。
重庆市财政局还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兼顾、加强引导,合理考虑在工作开展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综合考量各方的参与积极性,对履职评价的参与方和相关当事人进行有序引导,最大程度地保障试点工作稳妥开展。各区县财政局、市级预算单位等政府采购相关方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领域诚信环境的塑造,持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走向深入。
(渝财)